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關于向社會公開征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規范招標代理活動,我們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形成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5年7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通過網絡等方式提出意見。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s://www.ndrc.gov.cn)首頁“互動交流”版塊,進入“意見征求”專欄,提出意見建議。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附件: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5年7月16日
附件1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范招標代理活動,促進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工程咨詢、代建等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按照本辦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基本定義】 本辦法所稱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符合法律規定的從業條件、接受招標人委托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業務包括提供招標前期咨詢,擬訂招標方案,編制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編制標底,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并答疑,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協調合同簽訂等服務。
招標代理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受聘于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四條【職責分工】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協調全國代理機構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代理機構統一登記和信息公示工作,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本行業招標項目的代理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代理機構及從業人員的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機構設立】成立代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設立登記手續。
代理機構與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條【基本原則】 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七條【登記要求】 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登記本機構及從業人員信息。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將登記信息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由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登記內容】 代理機構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上登記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信息;
(三)在自有場所組織評標的,應當提供評標場所地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代理機構對其登記的基本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九條【信息共享】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接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共享代理機構相關信息。
代理機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招標事宜形成的業績信息,由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共享至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條【從業要求】 代理機構承接招標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編制招標文件、存儲招標資料等所需要的辦公條件;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等相應能力的從業人員;
(四)代理機構、法定代表人及從業人員未被禁止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五)具備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制】??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業務,實行項目負責人制。
代理機構應當從其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登記的從業人員中確定一名作為項目負責人。
第十二條【專職從業】 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代理機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以他人名義從業。
代理機構不得聘用已受聘于其他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選擇】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需求、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能力,從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統一登記的代理機構中,自行擇優選擇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招標人指定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招標代理合同】 代理機構應當與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簽訂招標代理合同,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一)招標代理范圍、權限、期限;
(二)項目負責人;
(三)代理費用收取對象、方式及標準;
(四)投標保證金收取和退還的渠道和方式;
(五)異議、投訴辦理要求;
(六)招標資料保存、移交等要求;
(七)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八)合同解除及終止情形;
(九)代理機構、招標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代理費用】 代理機構可以按照約定,向招標人或中標人收取代理費用。
代理機構不得將評標場所服務費、評標專家勞務費等應當由招標人承擔的費用計入代理費用,不得向中標人外的其他投標人收取代理費用。
代理機構向中標人收取代理費用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列明代理費用收取對象、方式及標準。
第十六條【受托義務】 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通過向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三)與招標人有關工作人員串通,規避招標、設置不合理招標條件;
(四)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
(五)為特定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提供幫助;
(六)向評標專家行賄;
(七)引導評標專家作出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評標意見;
(八)其他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八條【信息公示】 代理機構承接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代理業務,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辦理招標事宜,按照統一的數據規范填報交易信息,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代理機構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第十九條【異議處理】 代理機構應當協助招標人處理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
代理機構受招標人委托處理異議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作出異議答復前,將異議人、異議事由、擬答復結論及相關法律風險告知招標人。
第二十條【投訴處理】 投標人、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投訴的,代理機構應當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投訴,如實反映招標投標事實情況,準確全面提供招標資料。
第二十一條【資料保存】 招標人委托代理機構保存招標資料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招標資料,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招標資料的保存期限為自招標活動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二條【登記撤銷】 代理機構注銷的,應當在工商注銷手續辦理完畢之前向招標人移交招標資料,并在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撤銷登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違法情形反映】 招標人、投標人、潛在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代理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有權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向招標投標行業主管部門反映,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核實處理。
第二十四條【虛假登記后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代理機構登記虛假信息的,有權向代理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反映,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
第二十五條【監督檢查】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根據投訴舉報等情況對從事本行業招標項目代理活動的代理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是否滿足從業條件;
(二)人員專職從業情況;
(三)招標代理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
(四)招標文件編制與發售情況;
(五)招標公告發布情況;
(六)評標專家抽取情況;
(七)投標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
(八)中標通知情況;
(九)配合行業主管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十)招標資料保存情況。
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應當為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開通信息接口,為各級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十六條【行業評價】??開展代理機構評價,應當平等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代理機構,依法保障代理機構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評價信息的歸集、使用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
(二)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評價標準;
(三)沒有法定依據,以評價結果限制招標人選擇代理機構的自主權,或者限制代理機構的經營自主權;
(四)其他損害招標人、代理機構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法責任之一】??代理機構或其從業人員具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由招標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泄露應當保密的信息或者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的條款予以處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違法責任之二】??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招標項目所屬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法責任之三】??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省級建筑市場監管一體化工作平臺上予以標注,并推送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處罰信息共享】 各級行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信息共享至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一條【違規評價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行業自律】 招標投標行業組織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
第三十四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計數方式】??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內”包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件2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關于健全招標代理機構服務機制的部署要求,為規范招標代理活動,我們起草形成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建立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導協調、住房城鄉建設部牽頭登記、各行業主管部門對具體代理活動實施監管的工作機制,健全了統一登記、項目負責人制、信息共享、集中公示等管理機制,明確了代理機構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組織評標、檔案管理等環節的行為要求和相應法律責任。《辦法》共6章36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依據、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基本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登記管理,規定了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開展登記的平臺、內容、流程及相關要求,并對信息共享作出專門規定。
第三章從業管理,規定了代理機構承接業務的基本條件、人員管理、代理合同、代理費用、行為規范、投訴處理、資料保存等內容。
第四章監督管理,規定了有關投訴處理、信息核實、監督檢查、代理機構評價等事項。
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相關管理要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規定了解釋機關、施行時間等內容。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辦法》擬以部門聯合規章形式印發,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有關規定,擬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30天,后續將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辦法》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來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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